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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申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 字体:     】   发布时间:2008-8-13 9:48:57    浏览次数: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旅游局(委):
    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及国家旅游局有关文件精神,针对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制度执行以来出现的新情况,为确保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制度的严肃性和资金的安全,维护国家、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旅行社保证金管理工作重申如下要求:
    一、保证金是由旅行社交纳、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用于保障旅游者权益的专用款项。各市州、林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必须按照《旅行社管理条例》的规定向旅行社足额收取保证金。申办人在申请设立旅行社时,须填写《缴纳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承诺书》;在省旅游局审批许可后,各市州、直管市、林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在一次性足额收取保证金时发放《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二、保证金必须由各市州、直管市、林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财务部门专户存储、专项管理,不得挪作他用。在旅行社未被注销、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实施撤并清算的情况下任何部门不得动用保证金解决企业债务或经济纠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不得违规将保证金转借企业作为流动资金,不得存入规定外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得将保证金用作抵押贷款或用于购买股票、债券(国债除外)以及从事期货交易等。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保证金的管理,确保资金的安全完整及依法使用。保证金的存储可采用银行存款和适量购买国家债券的方式。采用银行存款方式时,只允许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或中国交通银行,保证金在保证支付赔偿的前提下采用活期存款或定期存款形式,定期存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三、各市州、直管市、林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于每年2月底前,按照返还利息与存款利息相一致的原则,将上一年实际取得利息收入的三分之一返还旅行社,并将返还情况报同级财政机关备案。年终保证金利息收入结余(即扣除返还给旅行社的利息和本级质监所的经费开支之后的余额)应视不同情况,经商当地财政和旅游部门同意,再适当返还一部分给旅行社。
    四、各市州、直管市、林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质监所经费支出的预、决算审批制度。每年1月10日前,质监所应向同级旅游部门编报当年的经费预算,经旅游部门审核盖章报同级财政机关批准后执行。年度终了,质监所应编制年度经费决算,并于45日内经同级旅游部门报财政机关审批。会计年度终了,各市州、直管市、林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编制保证金汇总报表,并于45日内报同级财政机关和省旅游局。
    五、省旅游局将会同省财政厅定期对各市州、直管市、林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保证金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发现不足额收取保证金、擅自挪用保证金、存入规定外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转借企业作为流动资金的、用作抵押贷款或用于购买股票、债券(国债除外)以及从事期货交易等违规行为的,将责令其限期纠正,所取得的收入扣除按活期存款计算的利息后,全部上缴。对于保证金管理混乱,造成资金损失的,省旅游局将严肃查处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者,将依据《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撤销其征收管辖区内国内旅行社保证金的权利。
    特此通知。
            


二○○八年八月十二日

(来源:湖北旅游网) 打印        【 关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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