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依据
《旅行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4号)、《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旅游局令第16号)、国家旅游局《关于设立旅行社分社有关事项的通知》(旅办发[2007]62号)
二、设立条件
1、年接待旅游者达到10万人次以上;
2、国内旅行社每设立一个分社,应当增加注册资本15万元人民币,增交质量保证金5万元人民币。
三、设立程序
1、申请人向原审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报告,出示增加注册资本的证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为申请人办理核准旅行社每年接待旅游者达到10万人次以上的证明文件。
2、向分社设立地有质量保证金管理权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增交质量保证金的手续,并取得增交质量保证金的证明。
3、旅行社持上述所列的增加注册资本的证明,每年接待旅游者达到10万人次以上的证明、增交质量保证金证明,以及《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原件,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分社设立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领取《营业执照》。
4、旅行社取得《营业执照》后10个工作日内,向分社设立地县级或以上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原审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备案时应提交《营业执照》的原件及复印件,原审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旅行社颁发加盖“分社使用”印记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四、 有关申报资料:
1、旅行社申请报告
2、增加注册资本的证明(验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3、旅行社年检审计单位出具的年接待旅游者达到10万人次以上的证明和旅行社年检报告书(原件及复印件)
4、分社设立地有质量保证金管理权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增交质量保证金的证明
5、分社设立地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核发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五、 受理机构
省旅游局负责受理除武汉以外的全省其它地区国内旅行社的分社设立申请(027-87124696),武汉市旅游局负责受理武汉地区国内旅行社的分社设立申请(027-8276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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