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依据: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3号)
二、应提交的资料
1、申请人的《导游人员资格证书》及其复印件或《导游员等级证书》及其复印件(原件仅供交验);
2、导游人员与旅行社订立的劳动合同及其复印件,或在导游服务中心登记的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原件仅供交验);
3、导游人员的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原件仅供交验);
4、按规定填写的《申请导游证登记表》一式2份;
5、一寸彩色照片2张。
导游员在导游服务中心注册时,除了将《劳动合同书》改为《服务合同》外,其他材料与旅行社办理手续相同。
三、办理程序
1、导游证的发放。接受申请的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通过导游管理网络核查申领人“导游资格证”、所服务旅行社和导游机构的合法性,核查申领人的导游执业档案有无违规记录;核查所提供劳动合同及其他证明材料的合法性。
经审核,发证机关向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导游证,对不符合颁证条件的,当面或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对材料不符合条件的,要求申请人进行补充和完善。
2、导游证的变更和换发。导游跨省或跨城市调动、姓名变更、等级变更,需更换导游证,原导游证作废。其他变更需更改导游证的相关内容,原导游证可继续使用。
(1)导游跨省或跨城市调动:
原发证机关收回变更人原导游证、打孔作废,并在《申请导游证登记表》中注明“原证已收回”、“跨地变更、换发”字样。导游人员持原发证机关的证明和本程序第二条所要求的五项材料,到新单位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换领导游证。
(2)等级调整:
持原导游证和身份证、导游员等级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申请导游证登记表》(一式2份须注明“等级变更换发”字样)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换领手续。
(3)调动所属单位的变更:
持原单位同意调出或解聘关系的证明材料、身份证、原导游证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导游证变更手续,领取、填报《申请导游证登记表》(一式2份、须注明“单位变更”字样),办理导游证。
(4)其他变更:
其他变更程序参照以上内容执行。
3、导游证遗失、补发。持证人发现导游证遗失须立即办理挂失、补办手续。
(1)持证人带团时发生遗失
持证人发现导游证遗失,应及时与原单位或委托旅行社联系,取得其单位开具的身份及遗失证明或复印件,并凭团队计划和日程表、遗失证件简要说明等材料完成行程。
(2)申请补发导游证
持证人填写《申请导游登记表》(一式2份,须注明“遗失补发”字样),凭《申请导游登记表》到《中国旅游报》、省级日报联系办理登载“证件遗失作废声明”(内容包括导游证编号、姓名、卡号)事宜。自证件遗失作废声明登载之日起的1个月后,持登报启事、导游资格证及其复印件、身份证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开具的证件丢失证明,到原发证机关补办导游证。
导游证损坏的,持证人应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原导游证、导游资格(等级)证书和填妥的《申请导游登记表》(一式2份,须注明“损坏换发”字样),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
四、受理机构
武汉、宜昌、十堰、鄂州分别受理辖区导游IC卡的办理,省旅游局受理湖北省其他市州导游IC卡的办理。
五、费用
40元/证
附件1∶导游IC卡申请表.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