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法定依据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54号)第四条第一款:“申请经营出国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条件对申请审查完毕,经审查同意的,报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批准;经审查不同意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申请条件
1、取得国际旅行社资格满1年;
2、经营入境旅游业务有突出业绩;
3、经营期间无重大违法行为和重大服务质量问题。
三、申报材料
1、国际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请经营出国旅游业务申请报告;
4、承诺缴纳100万元质量保证金的保证书;
5、上一年度的年检报告书复印件。
四、审核程序:
1、申请人将申请材料递交省旅游局初审;
2、经省旅游局审查同意后,报国家旅游局批准;经审查不同意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收到国家旅游局预批通知后,告知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到省旅游局缴纳质量保证金。对未按时足额缴纳质保金的,报国家旅游局取消预批;对按规定缴纳质保金的,报国家旅游局正式批复。收到正式批复后,将审批结果告知设立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申请人。
五、受理机构
省旅游局受理全省旅行社经营出国旅游业务的审核(联系电话:027-871246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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