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纪委 监察部关于印发 《关于各级领导千部接受和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处分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纪委监察厅(局),中央各部委,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纪检组(纪委)、监察局,中央纪委各派驻纪检组,监察部各派驻监察局、监察专员办公室,中央直属机关工委、纪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纪工委,中央金融工委、纪工委,中央企业工委、纪工委,军委纪委: 《关于各级领导干部接受和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处分规定》已经中共中央纪委常委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中央纪委 监 察 部 2001年3月26日
关于各级领导干部接受和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处分规定 第一条 为保证各级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2000年12月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体会议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领导干部一律不得接受下列单位或者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一)管理和服务的对象; (二)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 (三)外商、私营企业主; (四)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担任副科级以上职务的领导干部,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相当于副科级以上职务的领导干部,国有企业的中层以上领导人员。 第四条 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体会议后,领导干部接受第二条所列单位或者个人赠送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不论数额多少,一律给予警告以上的党纪处分直至开除党籍,或者责令辞职、免职、解聘、辞退等组织处理。 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违反本规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条 领导干部的父母、配偶、子女接受与该领导干部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应当追究该领导干部的责任,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查实本人知道的,依照本规定第四条处理。 第六条 向领导干部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个人和单位,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七条 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体会议前接受和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主动如数上交、如实报告组织的,根据情节,可以不予处分、免予处分或者减轻处分;不上交、不主动报告组织的,依照本规定处理。 第八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接受和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党委和 人民政府,各大军区党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党委,各人民团体: 党中央、国务院对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不得接受和赠送礼品问题曾多次作过规定。但是,一些地区、部门和单位违反规定的现象仍时有发生。特别严重的是,一些企业在开展业务、举办新闻发布会和纪念庆典等活动中,不顾党中央、国务院的明令禁止, 以各种名义和形式向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赠送礼金和代币购物券、礼仪储蓄单、债券、股票及其他有价证券。在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中,接受礼金和有价证券的现象有蔓延的趋势。接受和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腐蚀性很大,不仅违反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和财经纪律,而且 诱发行贿受贿、搞权钱交易、不给好处不办事等腐败行为,败坏党风、政风,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影响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健康发展。广大群众对此反映强烈,如不及时加以坚决制止,将贻害无穷。为此,经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级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包括离休、退休干部和受党政机关委托、聘任从事公务的人员),特别是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在公务活动包括礼仪庆典、新闻发布会和经济活动中,不得以任何名义和变相形式接受礼金和有价证券。凡违反规定接受礼金和有价证券 者,要坚决追究,根据数额多少和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索要或暗示对方赠送礼金和有价证券的,要从重处分。触犯刑律的,要依法惩处。 二、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 (包括企业、事业单位)不得以业务会、招待会、订货展销会、新闻发布会等各种会议和礼仪、庆典、纪念、商务等各种活动及其他的形式或名义,向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赠送礼金和有价证券。凡违反规定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三、各级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涉外活动 (包括与华侨和港澳台同胞交往活动)中,由于难以谢绝而接受的礼金和有价证券,必须在一个月内全部交出并上缴国库。凡不按期交出的,以贪污论处。 四、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对上述规定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各级领导干部要切实负起责任,严以律己,带头贯彻执行,并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工作人员加强教育管理,对执行本通知的情况加强监督检查,绝不允许敷衍塞责。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财务管理,严格把好礼金和有价证券的开支关。各级审计机关要把赠送礼金和有价证券问题作为审计监督的一项经常性内容,严格执行财经纪律。银行要加强现金管理,严防套取现金;各储蓄机构一律不准接受国内任何单位和个人用公款办理礼仪储蓄的业务。各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行政监察机关,要认真受理群众举报,严肃查处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接受和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的案件,对于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典型案件,要公 开处理,以儆效尤。 五、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过去制定的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精神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1993年4月27日 中共中央纪委关于廉洁自律 中退出的礼金、有价证券如何处理的答复 中纪法复[199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纪检组 (纪委),中央纪委各派驻纪检组,中直机关和中央国家机关纪工委,军委纪委: 最近一些地区和单位来电来函请示,在执行廉洁自律 "五条规定"自查自纠中退出的礼金、有价证券如何处理。经研究,一并答复如下: 一、自查自纠中退出的在涉外活动中接受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礼物,仍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归口上交。 二、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所属单位自查自纠中退出的在国内活动中接受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礼物,由各单位财务部门登记造册,分别上交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由其归口上交财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参照上述规定制定本地区的上交办法。 中共中央纪委 1994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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