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依据
《旅行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05号,根据2001年12月1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旅行社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二、设立条件
1、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2、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3、有经培训并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的经营人员;
4、不少于30万元人民币的注册资本;
5、向当地有质量保证金管理权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交纳质量保证金10万元人民币。
三、应提交的资料
申请人应提交如下申办材料(一式三份):
1、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2、设立国内旅行社申请书;
3、可行性研究报告;
4、拟设立旅行社章程;
5、银行资信证明、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等出具的验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6、缴纳质保金承诺书;
7、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8、管理人员履历表和身份证、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旅行社总经理1名,旅行社部门经理2名,助理会计师以上职称的专职财会人员1名);
9、配置设施设备清单(电话机、传真机、计算机、联网硬件);
10、拟设地旅游部门意见书。
四、办理程序
1、申请人将以上书面申办材料递交设立地市、州、林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初审,同时登陆湖北省旅行社网上办公系统(www.hubeitour.gov.cn/shenpi)进行网上申报。
2、市、州、林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接到书面申报材料和网上申报信息后,应立即对书面申报材料和网上申报信息进行审核。对初审合格的,应在15日内,以书面和网上信息两种形式报送省旅游局审批,同时告知申请人初审结果;对初审不合格的,须在15日内,以书面和网上信息两种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并退回申报材料。
3、省旅游局接到市、州、林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书面申报材料和网上申报信息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在15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审查合格的,向申请人颁发《国内旅行社经营许可证》,同时以书面和网上信息两种形式,告知申请人和市、州、林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结果;对审查不合格的,将申报材料退回到市、州、林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同时以书面和网上信息两种形式,告知申请人和市、州、林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
五、受理机构
省旅游局负责除武汉以外的全省其它地区国内旅行社的审批(联系电话:027-87124696),武汉市旅游局负责武汉地区国内旅行社审批(联系电话:027-8276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