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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旅行社审批程序

【 字体:     】   发布时间:2007-8-16 16:48:34    浏览次数:


一、法定依据

《旅行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05号,根据20011211《国务院关于修改<旅行社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二、设立条件

1、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2、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3、有经培训并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的经营人员;

4、不少于30万元人民币的注册资本;

5、向当地有质量保证金管理权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交纳质量保证金10万元人民币。

三、应提交的资料

申请人应提交如下申办材料(一式三份):

1、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2、设立国内旅行社申请书;

3、可行性研究报告;

4、拟设立旅行社章程;

5、银行资信证明、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等出具的验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6、缴纳质保金承诺书;

7、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8、管理人员履历表和身份证、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旅行社总经理1名,旅行社部门经理2名,助理会计师以上职称的专职财会人员1名);

9、配置设施设备清单(电话机、传真机、计算机、联网硬件);

10、拟设地旅游部门意见书。

四、办理程序

1、申请人将以上书面申办材料递交设立地市、州、林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初审,同时登陆湖北省旅行社网上办公系统(www.hubeitour.gov.cn/shenpi)进行网上申报

2市、州、林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接到书面申报材料和网上申报信息后,应立即对书面申报材料和网上申报信息进行审核。对初审合格的,应在15日内,以书面和网上信息两种形式报送省旅游局审批,同时告知申请人初审结果;对初审不合格的须在15日内,以书面和网上信息两种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并退回申报材料。

3、省旅游局接到市、州、林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书面申报材料和网上申报信息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15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审查合格的,向申请人颁发《国内旅行社经营许可证》,同时以书面和网上信息两种形式,告知申请人和市、州、林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结果;对审查不合格的,将申报材料退回到市、州、林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同时以书面和网上信息两种形式,告知申请人和市、州、林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

五、受理机构

省旅游局负责除武汉以外的全省其它地区国内旅行社的审批(联系电话:027-87124696),武汉市旅游局负责武汉地区国内旅行社审批(联系电话:027-82761207)。

附件1∶申报旅行社技术报告书.doc

(来源:湖北旅游网) 打印        【 关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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