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3月,某单位刘某和朋友共四人,参加了某国际旅行社组织的“港澳五日旅”,签订了出境旅游组团合同并支付了团款9600元。在香港游览时,刘某等在旅行社指定的某购物点购买了两块“POLOR”品牌的女士手表,并索要了发票。回汉后,刘某等认为此表并非“POLO”名表,要求旅行社退货。因刘某等提出退货的时间已超过购物点在发票上约定的14天,故不同意刘某等退货要求,于是游客立即向省旅游局质监部门投诉,要求旅行社按照手表的发票价格全额退款。
旅行社认为,刘某等在旅行社指定的某购物点购买了两块“POLOR”品牌的女士手表,并索要了发票,且发票上有明确的退货时间规定,因游客自己超过了有效时间。旅行社不承担任何责任。
质监所的认定和处理:刘某等四名游客参加某国际旅行社组织的“港澳五日旅”,在旅行社指定的某购物点购买了两块“POLOR”品牌的女士手表,并索要了发票。经查证,发票上显示的是“POLOR”品牌的女士手表,与实物相符,假冒名牌“POLO”女士手表的事实不能成立,且游客要求退货的时间也超过了购物点的规定时间,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点评:本案旅游者在旅行社指定的购物点购买了商品并索要了发票,根据双方签订的旅游合同通用条款第四条第八项“旅行社应当按照双方约定的《旅游行程表》合理安排旅游者购物和参加自费项目。旅游过程中不得强制旅游者购物;安排合同约定以外的自费项目,应当征得旅游者同意。当旅游者发现旅游行程中所购物品系假冒伪劣商品时,如购物点不是行程内安排的或旅行社向旅游者推荐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如购物点为行程内安排的或旅行社推荐的,旅行社应当先行赔付”。游客在购物时,误将“POLOR”认为是“POLO”品牌,而且商家出具的发票上也清楚地写明了是POLOR牌女士手表并注明了该款手表的型号,与实物上的型号一致,并非假冒伪劣商品,故旅行社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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